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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餐饮服务单位剩饭剩菜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倡导绿色环保、节俭用餐、文明用餐,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点餐、文明就餐、不剩饭剩菜”的良好风气,培育健康文明的餐桌文化,不断提高市民文明意识和城市文明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存在剩饭剩菜行为的宾馆、饭店、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对本市范围内存在剩饭剩菜行为的的检查、处罚,由市文明餐桌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能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做到:

(一)在餐饮门店及食堂入口设立“文明餐桌行动”宣传招贴画或告示牌,在餐桌上摆放体现“不剩饭不剩菜”主题的温馨提示卡。

(二)服务员在点餐时向顾客明示菜品份量,建议顾客合理搭配菜品,引导消费者“合理饮食,文明用餐,科学打包,避免浪费”,做到“不剩菜,不剩饭”。

(三)在顾客用完餐后,服务员向顾客建议将未用完的餐点打包,并免费提供环保打包餐盒。

第四条 市文明办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剩饭剩菜行为进行检查,将检查发现存在剩饭剩菜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统一汇总报市文明办。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市商务局负责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市食药监局负责规模以下各类餐馆。

第五条 餐饮企业剩菜剩饭行为将同宾馆饭店餐馆的信用等级、星级评定、餐饮安全示范单位、文明单位等评选相挂钩。对文明餐桌行动开展不力、剩饭剩菜行为较严重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饮企业未尽到提醒义务、导致消费者浪费现象严重、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受到投诉举报查实的,由市文明餐桌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到位的,市文明餐桌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曝光;

(三)凡被新闻单位曝光且进一步整改不到位的,在宾馆饭店星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餐饮安全量化分级复核与评定时酌情扣分,并且不得评选为文明餐桌行动示范单位、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各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餐桌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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